关于申请2012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与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补助金合作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8-17点击:

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与香港研究资助局(以下简称“研资局”)的协议,为促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资助院校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香港)资助院校的学者及博士研究生的合作和交流,进一步加强两地科学研究建设和人才培养,双方共同设立“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与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补助金合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本项目必须由内地高校与香港教资会资助院校共同申请(香港教资会资助8所院校每校最多提交10份申请),内地高校的申请人为在高校科研第一线工作、经正式批准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已退休者不得申请)。为使本项目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申请课题必须有在读博士生参加。

  2.本项目2012年度在博士点基金申报高校中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部委所属的高校中试运行,省属高校暂时不能申请此项目。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者参加人已经申报2012年博士点基金课题的,不得申报本课题。

  4.每位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参加人最多申报一项此类课题,不得超项申报。

  二、申报学科领域、资助情况和执行要求

  1.本合作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 “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包括医学)”、“新能源”、“新材料”、 “地球科学”六个领域。

  2.本合作项目2012年拟资助课题10项左右,每项课题内地高校申请人的申请额度不超过40万人民币,香港地区高校申请人的申请额度不超过40万元港币。本项目采用资金不过境方式,博士点基金专项经费用于内地合作高校的科研工作、香港合作方来内地合作交流的费用以及符合《博士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3.本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为三年,本年度申请的课题执行时间从2013年3月1日到2016年2月29日。

  4.内地高校申请人与香港地区高校申请人分别提交的申请书的题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如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一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和香港研究资助局可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5.本项目的申报时间截至2012年8月31日下午14时,逾期不予受理。内地申请人所在高校须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报人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申请人通过所在学院向科技处索取申请用户及密码。申请人需上报《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一份。同时还需报上香港地区高校合作申报人向香港研资局提交的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及申请书电子版一份(申请书电子版可由申报系统提交)。内地高校申请人的申报模板、申报系统以及申报操作手册请登录《基金项目网络申报平台》()。

  6.本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凡申报本项目课题的内地申请人必须进行国内外科技查新,并将《查新报告》作为附件与本年度申请课题的《申请书》(纸质版)一起上报。请各校就近在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进行查新,若本地区没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可在其他省部级科技查新站进行查新。在2011年7月31日之后进行的查新本年度申请课题有效。

7.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者所在学校须按申报的基金课题数交纳课题评审成本支出费,即申报费,每项500元。

  三、资助课题的管理要求

  1.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和香港研资局分别对申请课题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共同确定资助课题。

  2.资助课题的内地高校合作方须按时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中期报告和结题总结。

  3.为使本合作项目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学术交流的效益,规避学术不端行为,本项目内地合作人在结题前,应至少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首发论文”栏目上发表论文2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它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它刊物发表等同。

  四、其他注意事项

  1.香港地区高校申请人申请本项目应按照香港研资局发布的《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与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补助金合作项目2012/13年度接受申请通告》()的各项要求执行。

  2.其它事项内地高校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发布的通知、《博士点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准执行;香港地区高校以香港研资局的相关要求为准执行。

  五、联系方式

   85167419   朱峰  温庆波

  

 

    附件:

    1.2012年博士点基金与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补助金合作项目内地申报高校清单

  2.2012年博士点基金与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补助金合作项目香港地区申报高校清单

 

                                                科技处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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